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尔东。
被执行人高密市孚嘉采暖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曹尔东与高密市孚嘉采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劳人仲案字〔2018〕第200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卓志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张 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