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事处东城印象13栋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YTNC97。 法定代表人:王祖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东海(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蝶(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宋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 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