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事处东城印象13栋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YTNC97。 法定代表人:王祖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东海(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蝶(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宋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 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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