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兴盛乡杨家店村。因本案于2018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河屯林业地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山林检诉刑诉〔201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红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8年5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付某某(另案处理)、曹某某(另案处理),在五常市一中对面“真情杯”冷饮店门前,以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刘某OPPOA83手机盗走后变卖,所获赃款被四人挥霍,经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59.20元。 二、2018年5月20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某、付某某、曹某某,在五常市乐享网吧二楼,将被害人高某黑色小米6手机盗走后变卖,所获赃款被四人挥霍,经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99.40元。 三、2018年5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某、付某某、曹某某,在五常市庆华冷库院内,以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佟某VIVOX20手机盗走后变卖,所获赃款被四人挥霍,经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799.05元。 四、2018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书指使冯某某、王某某,在五常市山河镇“佳驰”网吧内,将被害人韩某苹果7plus、OPPOA57手机盗走,后张某某将该两部手机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另案处理),所获赃款被其挥霍,经认证,被盗苹果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734元、被盗OPPOA57手机价值人民币659.40元。 五、2018年6月29日晚19时许,被告人张书指使冯某某、王某某,在五常市“御龙府”小区篮球场,将被害人某三星S7手机盗走,后张某某将该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经认证,被手机价值人民币2520元。 六、2018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书指使冯某某、王某某,在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百利来”网吧内,将被害人刘某军苹果8plus手机盗走,后张某某将该手机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经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300元。 七、2018年6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张书指使冯某某、王某某,在五常市政府广场,盗窃苹果6plus手机一部、魅族手机一部手机盗走,后张某某将该两部手机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经认证,被盗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被盗魅族手机价值人民币910元。 八、2018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张书指使冯某某、王某某,在五常市三中路“真情杯”冷饮店门前,将被害人李某VIVOX20手机盗走,在联系刘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9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指使他人在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镇、山河屯林业局八次共盗窃手机10部,合计价值人民币23771.05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7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苹果8plus一部、VIVOX20二部、三星S7一部、苹果6plus一部、魅族手机一部均已返还被害人。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手机二部;书证被告人张某某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抓捕经过、价格认证意见书、发还清单等;证人刘某、王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军、韩某、陈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五常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百利来”网吧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指使他人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将部分赃物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少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庄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