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曾某,男,汉族,约50岁,住甘肃省民勤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某与被告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尚征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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