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99号神农文化休闲街B地块6栋。

法定代表人:刘运年,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执行人彭映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泽平、彭映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204民初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发起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经核实,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人寿保险株洲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无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情况(无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收益类保险)。

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

2021年8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进行信用惩戒。

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5510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7日,本案已受偿55108元,剩余金额297696.47元(不含案件执行费、2021年5月1日起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晏寿林

审判员 陈定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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