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建水县锦兴墙纸店。
经营者:罗锦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建水县。
经营场所:建水县临安镇建水大道日月建材城1楼B区5栋3号铺面。
被告:建水县南国鼎峰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建水县建水大道老日月建材城二楼A区2号。
法定代表人:鲜纪强,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建水县锦兴墙纸店与被告建水县南国鼎峰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水县锦兴墙纸店的经营者罗锦兴、被告建水县南国鼎峰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鲜纪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建水县锦兴墙纸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49041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是一个装饰公司,当被告的客户在装修中需要墙布、墙纸、墙画等墙面材料时,被告向原告订货,原告到被告指定的客户家里进行安装。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间,原告对被告的6家客户进行了墙面装饰,并经被告验收,客户正常入住。材料款共计59041元,被告于2019年11月支付原告材料订金1万元后就未支付剩余的49041元材料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公司没钱为由拒绝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建水县南国鼎峰装饰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确实为被告承接的装修工程进行了墙面装饰,对被告欠原告材款的事实予以认可。2020年2月26日,被告公司的另一股东在未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组织员工开会罢免了鲜纪强总经理的职务,但未变更工商登记,鲜纪强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不清楚公司后来是否支付过原告材料款项。原告诉请中熙和小镇系公司法人鲜纪强自用,要求法院一并判决,执行时鲜纪强会自行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室内装饰材料销售。被告系经核准经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服务,装饰材料销售,电脑图文设计制作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鲜纪强;成立日期2019年6月21日。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在承接装修哱啰冲自建房、早教中心、熙和小镇、盛世巅峰、万意尚景、碗窑新村民宿工程中向原告订购墙布、墙纸、墙画等墙面装饰材料。墙面装饰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扣除订金外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4904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购买装饰装修材料未付款产生的纠纷,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建水县锦兴墙纸店与被告建水县南国鼎峰装饰有限公司达成买卖装饰装修材料的合意,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装饰装修材料,被告接受,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并合法有效。被告在收到装饰装修材料后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材料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建水县南国鼎峰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水县锦兴墙纸店材料款490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计515元,由被告建水县南国鼎峰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