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好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

被执行人:巫世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好发与巫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巫世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巫世军银行存款98042.21元(已于2020年12月16日已转还王好发)。2020年12月2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尚欠的款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中巫世军还尚欠王好发款项67.5万元(包括约定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预交的受理费4650元),由巫世军在2021年7月30日前分三期付还王好发:1.在2021年1月30日前付还25万元;2.在2021年3月30日前付还15万元;3.在2021年7月30日前付还剩余款项27.5万元,并向法院缴纳申请执行费7900元。若巫世军没有按期按约定还款,王好发有权利要求按原来判决内容执行。二、上述协议达成后,王好发同意解除巫世军被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三、执行和解期间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粤5203执10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钦填

审判员  徐庆辉

审判员  方洁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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