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平南县兴华食品开发公司奶牛场,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街道盆塘村。
负责人:罗远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伟筠,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卢叔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原审被告:罗远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平南县兴华食品开发公司奶牛场(以下简称兴华公司奶牛场)因与被申请人卢叔贵、原审被告罗远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兴华公司奶牛场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2020)桂0821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卢叔贵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申请人兴华公司奶牛场的反诉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的结算单、欠条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被申请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2、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兴华公司奶牛场与其约定按质按量完成涉案工程,约定付款的条件没有达到;3.奶牛场已经申请鉴定部门对牛栏的质量进行鉴定,在鉴定没有结论之前,不应支付工程款;4、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原审法院不应支持利息的请求;5、由于被申请人承建的牛栏质量不合格,导致奶牛场损失2万元,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罗远林聘请被申请人卢叔贵改建兴华公司奶牛场,经两次结算确定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18210元,2019年6月7日,罗远林在结算单背面均签字确认“属实”。此后,兴华公司奶牛场未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作出约定,且罗远林在2019年6月7日对上述债务进行确认,故本案的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平南县兴华食品开发公司奶牛场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德升
审 判 员 苏洁平
审 判 员 黄钰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