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53号9栋504号。 法定代表人:谭庚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辉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贾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贾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欣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易 珊 书 记 员 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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