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迪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汋,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浩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炎,男。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得公司)与被告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瓜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汉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汋、孙剑明,金瓜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炎以网上在线方式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汉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1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71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2日,汉得公司与金瓜子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约定汉得公司为金瓜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实施项目建设提供服务,合同费用总额1,780,000元。汉得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如期将工作成果交付给金瓜子公司后,金瓜子公司尚欠汉得公司服务费712,000元,此后汉得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汉得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利息损失总额不超过未付款项的30%。
被告辩称
被告金瓜子公司辩称:1.汉得公司开发的EHR系统上线时存在大量缺陷,不符合上线使用标准;2.汉得公司在未解决EHR系统缺陷的前提下,项目组单方撤离现场,导致金瓜子公司长期无法正常使用EHR系统;3.金瓜子公司多次要求汉得公司解决EHR系统缺陷,汉得公司一直未能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汉得公司提交的合同、里程碑确认记录、往来邮件,金瓜子公司提交的往来邮件等证据,系当事人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且本院认为与本案有关联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依据上述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一、涉案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6年8月22日,金瓜子公司(甲方)与汉得公司(乙方)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服务范围1.1项目主题。就金瓜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系统实施项目建设所需要的服务,金瓜子公司与汉得公司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汉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金瓜子公司提供服务……1.2实施内容。具体参见合同附件二《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系统项目工作说明书》(以下简称《工作说明书》)的“第2章节项目范围”……2.服务进程。具体参见合同附件二《工作说明书》的“第7.1章节人力资源项目实施(一期)总体计划”……4.可提交成果。具体参见合同附件二《工作说明书》的“第7.2章节交付物清单”。5.验收。项目验收分阶段验收和最终验收。5.1项目的阶段验收以服务里程碑/汉得公司应提交的结果和项目进度计划为依据,以双方约定的各阶段经双方责任人签字认可其可行性的阶段性成果为验收标准。5.2项目的最终验收在双方确认的项目完成、系统上线并运行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项目验收报告》。6.服务费用与支付进程。6.1服务费用。6.1.1费用总额1,780,000元……6.2费用支付进程。6.2.1费用支付进程表:1.合同签订并收到汉得公司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356,000元;2.蓝图汇报完成,经客户书面确认并收到汉得公司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356,000元;3.系统上线审核通过,经客户书面确认并收到汉得公司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356,000元;4.系统上线,经客户书面确认并收到汉得公司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534,000元;5.系统上线后经过6个月的质保,经客户书面确认并收到汉得公司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178,000元。6.2.2费用支付进程说明。6.2.2.1汉得公司每完成一个里程碑所作出的服务,就按本合同所规定的该里程碑的服务费用、连同该里程碑阶段所发生的本合同约定应由客户支付的其它开支,向客户开出发票/或催款信。对于汉得公司开出的发票/或催款信客户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付讫。提交的发票/或催款信在30日内未付清的,客户须支付累加滞纳金,其利率按每月不高于1.5%,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未付款项的30%。汉得公司有权停止或完全终止其服务直至收到所有逾期发票/或催款信的付讫……合同附件一:标准条款……3.合同终止。3.1本合同在签订之日开始,除非按照本合同中规定须提前终止外,必须根据汉得公司服务完成且客户付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而终止。3.2在合同一方就对方严重违约向对方发出正式书面通知的30日内,被违约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除非违约方在30日内已经纠正该违约情况……
《工作说明书》约定“人力资源管理业务需求范围”详见附件。
二、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的沟通情况
2016年9月20日,汉得公司与金瓜子公司签署《方案设计阶段—里程碑确认记录》,主要内容如下:项目名称:瓜子人力资源系统项目。提交物:组织管理/人事管理/入职平台/请假管理/薪酬管理/领导桌面及自助UI美化/X系统接口方案。描述:本阶段为“方案设计阶段”。本阶段从2016年8月8日开始,主要工作如下:完成对HR部门关键用户及领导的调研;完成对PeopleSoft相关外围系统的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完成业务解决方案的设计。以上说明的工作均已完成。相关提交物均已与关键用户完成确认。
2016年11月28日,汉得公司与金瓜子公司签署《正式环境数据导入确认书》,主要内容如下:项目名称:瓜子人力资源系统项目。提交物: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业务数据—组织人事模块。描述:……数据整理工作已完成,且已由关键用户完成确认:整理后的数据是准确、完整且可导入系统的。相关提交物均已提交至文档服务器。
2016年12月30日,汉得公司与金瓜子公司签署《系统上线阶段—里程碑确认记录》,主要内容如下:项目名称:瓜子人力资源系统项目。提交物:可用的正式环境。描述:本阶段为系统上线审核阶段。本阶段从2016年12月1日开始,主要工作如下:正式环境的安装准备和系统调试……
2017年5月2日,汉得公司与金瓜子公司签署《系统上线阶段—里程碑确认记录》,主要内容如下:项目名称:瓜子人力资源系统项目。提交物:可用的正式环境。描述:本阶段为“系统上线阶段”,本阶段从2016年8月2日至2017年4月28日,主要工作如下:组织管理、人事管理、UI美化、入职平台、薪酬管理、接口(主数据和ERP财务接口)上线……以上说明的工作均已完成,相关提交物均与关键用户完成确认。附件显示,截止到2017年4月28日,已上线内容包括“组织人事”“薪酬管理”“接口”“入职平台”“UI美化”模块,金瓜子公司的相关人员均签字予以确认。
2017年5月15日,汉得公司员工黄义堂向金瓜子公司发送主题为“【瓜子网】项目文档验收材料”的邮件,主要内容如下:如沟通,附件为瓜子网项目上的文档验收目录,按照项目阶段、交付物、文件名称和存放目录的格式来编写;清单中所有的材料都存放在SVN中,请确认,无误后请打印签字。
2017年5月18日,金瓜子公司员工张迎暖向汉得公司员工黄义堂转发主题为“E-HR系统5月18日上线通知”的邮件。
2017年5月25日,汉得公司与金瓜子公司签署《系统上线阶段(审批流)—里程碑确认记录》,主要内容如下:项目名称:瓜子人力资源系统项目。提交物:可用的审批流。描述:本阶段为系统上线阶段,本次上线的功能为审批流和请销假的功能,本阶段从2016年8月2日至2017年5月18日,主要工作如下:请假审批流、销假审批流……以上说明的工作均已完成,相关提交物均与关键用户完成确认。
2017年5月27日,汉得公司员工崔兴龙向金瓜子公司员工张磊等发送主题为“致瓜子二手车直卖网-汉得公司”的邮件,主要内容如下:在本次HR项目合作过程中,到当前,汉得项目团队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本次项目中,合同签署人天为621,截止目前已经累计投入了1,213个人天……项目已经严重超过了PMO管理的亏损底线,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发出一份信息函。信息函主要内容如下:截至目前,汉得项目组已经达成了项目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在此项目过程中,因甲方业务条件不成熟,2016年12月时原计划中的审批流、请假管理、领导桌面未上线,后甲方项目经理离职,未上线部分被搁置,后经过多次沟通,双方达成共识,且原计划中未上线部分已经于2017年5月18日上线。项目整体运维已经超过5个月,资源投入已经远超原计划。目前项目付款情况如下:此项目共分5笔收款,共178万,目前已经支付了预付款、方案款、上线审核款,共106.8万元,还有上线款53.4万元、尾款17.8万元,共71.6万元未支付。其中上线款53.4万元已经达到成熟的支付条件。基于以上情况,我方提出三点建议:1.当前用户问题清单里的BUG已经解决完毕,所以建议现场资源支持时间到2017年5月27日,后续问题转为远程支持;2.请支付我方项目上线款53.4万元;3.持续增加预算确保系统能够更好的为业务负责。
2017年6月1日,金瓜子公司员工张磊向汉得公司员工崔兴龙发送主题为“Re:转发:致瓜子二手车直卖网-汉得公司”的邮件,主要内容如下:关于函件我有几点建议:1.此项目合同为项目制合同,并非人天开口合同,我们只以最后的项目结果作为验收标准。2.在项目的验收文件尚未签字完成,系统bug和问题也没有处理完成和交接的情况下项目组擅自离场,你能否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3.项目上线报告的最终签字确认是第四笔款的付款条件,以及运维阶段开始的标志,请尽快协调人员完成此项工作。以免耽误双方时间。4.以目前项目的问题和交接情况,还没有到远程支持的阶段。
2017年7月13日,汉得公司员工黄义堂向金瓜子公司员工张磊、朱博、张迎暖发送主题为“【瓜子网】遗留问题处理进度”的邮件,主要内容如下:经下午在瓜子现场与张磊、朱博、张迎暖的沟通,对瓜子遗留的需要补充的文档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达成以下共识:1.总共28个问题,已经完成20个,需要测试的1个,需要持续监督的2个,还有5个问题另给出时间节点,计划7月20日完成;详细问题处理进度清单见表格。2.附件为需要完善和补充的文档明细;3.未上线的审批流由张迎暖和胥珠峰在约定时间进行,交接完成后完成审批流上线签字;4.清单里的问题处理完成后,瓜子项目组完成上线审核报告的签字,汉得提供发票走付款流程;5.关于正式环境数据库打补丁事项安排在7月13日夜间,客户通知业务停止系统操作的时间,由汉得DBA完成数据库补丁的安装。
2017年7月13日,金瓜子公司员工张迎暖向汉得公司员工黄义堂发送主题为“回复【瓜子网】遗留问题处理进度”的邮件。主要内容如下:@黄义堂,13、17、19请找相应的负责人确认,我没有跟你确认过这些问题,25属于待测试,测试完毕后,会反馈测试结果。其中,序号13为进程运行出两个进程,并注销问题;序号17为全部在定时执行进程信息补充;序号19为UI文档未交付;序号25为请假页面逻辑错误:员工请假使用去年结转的天数,但是页面已休去年结转数据并未减掉。反而今天使用年假天数被扣掉了。
2017年8月15日,金瓜子公司员工朱博向汉得公司员工黄义堂发送主题为“瓜子系统功能问题”的邮件,主要内容如下:如图部门树更新程序,目前一次运行需要3个小时,严重影响日常工作。遇到组织架构调整这一功能已经不能支持。
2017年8月25日,金瓜子公司员工朱博向汉得公司员工黄义堂发送主题为“答复:瓜子系统功能问题”的邮件,主要内容如下:这个已经严重影响系统使用,必须尽快解决。
2017年8月30日,金瓜子公司员工朱博向汉得公司员工黄义堂发送主题为“答复:瓜子系统功能问题”的邮件,主要内容如下:@黄义堂,你不回是什么意思哩。瓜子的PS系统问题是不打算处理了吗?
2017年8月31日,汉得公司员工崔兴龙向金瓜子公司员工发送主题为“回复:答复:瓜子系统功能问题”的邮件,主要内容如下:我们能否界定一个deadline,在此deadline之前的问题汉得解决掉,然后我们着手办理下上线款,现在汉得PMO团队给我和事业部的压力很大。同日,金瓜子公司员工张磊回复上述邮件,主要内容如下:咱们可以一起来定个deadline,但是这种严重影响系统使用的问题你们不能并行处理吗?我们系统都快不能用了,我拿什么给你付钱?
2017年9月1日,汉得公司员工崔兴龙向金瓜子公司员工张磊发送主题为“Re:Re:瓜子系统功能问题”的邮件,主要内容如下:解决此问题后,是否可以验收并推动付款?
2017年9月11日,汉得公司员工崔兴龙向金瓜子公司员工张磊等发送主题为“Re:Re:瓜子系统功能问题”的邮件,主要内容如下:如我们前期沟通,是否能够发出待解决问题的list了?发出后汉得评估可解决的问题,并反馈下解决时间,我们来推动项目验收及付款。
2017年9月11日,金瓜子公司员工张磊向汉得公司员工崔兴龙发送主题为“Re:瓜子系统功能问题”的邮件,主要内容如下:目前系统中的问题详见附件,有什么问题随时联系。
2017年9月18日,汉得公司员工崔兴龙向金瓜子公司员工张磊发送主题为“Re:Re:瓜子系统功能问题”的邮件,主要内容如下:对于咱们提出的问题清单,汉得事业部方面给出了回复。在附件的sheet2里面添加了问题描述,建议的解决方,以及如果汉得解决的话,对接人及承诺时间。烦请尽快组织探讨,由于前期汉得已经解决过提出的很多问题了,请双方本着双赢的态度尽快达成共识。
2017年9月19日,金瓜子公司员工朱博向汉得公司员工崔兴龙发送主题为“答复:Re:瓜子系统功能问题”的邮件,主要内容如下:1.树生产进程的问题,问题点代码已经放到表格里,我相信技术同学能看明白,需要更具体的代码可联系我。瓜子系统2017年1月上线,现在才2017年9月。“顾问”提供的方案一年都用不了,您觉得正常吗?2.主数据接口的问题为主数据接口提供了“X系统/财务系统都不需要的数据”例“批量调薪操作后,主数据‘任职信息接口’给出的大量数据X系统和财务系统都不需要”。
2018年6月13日,汉得公司向金瓜子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金瓜子公司自收到催款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汉得公司支付服务费712,000元。
2018年12月21日,汉得公司员工杨佳向金瓜子员工发送主题为“汉得-瓜子就HR/ERP项目的情况说明及诉求”的邮件,主要内容如下:鉴于我司与贵司自2016年始就HR/ERP两个项目存在实施服务合作,现因贵司就上述两个项目仍有相关款项未结算支付给我司,故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由我司就项目实施情况及相关诉求作出说明,请贵司在收悉上述文件后的一周内尽快给予我司解决方案,也期待双方就上述两个项目的款项结算事宜尽早达成共识。
2019年1月10日,汉得公司员工杨佳向金瓜子员工发送主题为“答复:汉得-瓜子就HR/ERP项目的情况说明及诉求”的邮件,主要内容如下:孙老师,如与贵司法务总监蔺东升老师已沟通,关于汉得与贵司合作的HR/ERP两个项目的款项结算问题,贵司法务总监已承诺最迟于下周之前给予我司正式答复。请贵司遵守承诺,并按照以上时间节点及时给予我司答复方案。
2019年1月17日,汉得公司员工杨佳向金瓜子员工发送主题为“答复汉得-瓜子就HR/ERP项目的情况说明及诉求”的邮件,主要内容如下:针对我司与贵司于2016年签署的HR/ERP两个合作项目,我司已与贵司进行了多轮沟通协商……贵司负责人多次承诺将最迟于本周内就两个项目的具体结算事宜及其他相关事项反馈至我司。基于以上事项请贵司站在友好协商的角度,尽快将结果反馈至我司:如本周五我司仍未收到贵司的相关答复,则我司将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
一、关于汉得公司是否按约完成了涉案软件的开发
金瓜子公司认为,汉得公司开发的涉案软件系统存在大量缺陷,主要问题如下:1.调薪分段,如果存在请假、病假情况,扣款根据调薪后进行扣款;2.8月算薪,补充触发器并未触发分段;有3个员工为8月7日入职,且只有1条雇佣记录,进行计算的时候,基本工资未分段,需手工触发;3.涉及当月离职再入职人员,E-HR系统核算薪资时出现了两条数据,且个税不合并计算,存在少扣税的情况。4.员工当月存在实习生转正式的记录,薪资明细表中,实习生的薪酬标准取不到值;5.新建立的元素病假扣款(非分段)、事假扣款(非分段),最开始与事假扣款、病假扣款一样放入了TAXABLEREMMTD月初至今应税有偿服务累加器,但是薪资计算最后出现了应税劳务费为负的情况,当时为了解决,直接从累加器拿掉了,总应税劳务费恢复正常。需解释该累加器用途及原因,劳务税上线后是否会对劳务税有影响。6.树产生、审批层产生、权限生产进程,3小时多严重影响日常使用;7.主数据接口无日志,导致问题数据无法排查;8.系统过账功能不友好,关键性数据缺少明确提醒;9.失效部门的职位不能再维护;10.主数据接口,财务数量和X增量需求不同,会收到大量无用增量。本院认为,首先,金瓜子公司确认汉得公司已交付涉案软件,本案审理过程中,曾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技术问题进行演示,金瓜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对涉案软件进行线上或线下演示。因涉案软件已经交付且部署在金瓜子公司的服务器上,其在诉讼中无法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演示,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金瓜子公司与汉得公司在2017年6月至9月间就软件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了沟通,在案证据显示汉得公司已经就部分技术问题进行了修补和解释。对于金瓜子公司提出其他的技术问题,汉得公司并未在双方沟通中自认没有开发完成。本案中,如前所述,金瓜子公司未举证证明软件存在相应的技术问题,故其相应的辩称不能成立。再次,软件开发过程中,金瓜子公司多次签署阶段性的里程碑确认记录,确认相应阶段开发任务已经完成。金瓜子公司最后一次签署阶段性的里程碑确认记录的内容为“审批流”,而根据涉案软件业务需求范围的约定,“审批流”是需求范围内除“外部接口”外,最后一个开发模块。汉得公司认为,最后一次签署里程碑确认记录意味着软件所有开发义务已经完成,金瓜子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综上,在金瓜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软件存在功能缺陷的情况下,结合在案证据,本院认定汉得公司已经按约完成了软件的开发,对金瓜子公司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金瓜子公司违约责任的认定
本院认为,金瓜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汉得公司软件开发存在缺陷,其未按约支付合同款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汉得公司主张金瓜子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款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请,根据涉案合同约定,金瓜子未按约支付合同款时,须支付累加滞纳金,其利率按每月不高于1.5%,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未付款项的30%。并且,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明确其有关利息的主张受上述合同约定的限制,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因被告迟延付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1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人民币71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前述利息损失不超过人民币712,000元的3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20元,由被告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