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绍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代理人:张文德,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晶,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蒋志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扬州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窑头村塘垛组。 法定代表人:刘羊扣,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泰州市江洲南路115号。 负责人:梅斌峰。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绍海诉被告蒋志华、扬州市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凌绍海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绍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凌绍海承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徐致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