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坤,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无为县明柱超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牛埠镇,经营者许明柱。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县明柱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为县明柱超市的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为县明柱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汤峻崎

书 记 员 陈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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