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邯郸市鼎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交通运输管理站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书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首层西面**。 负责人:陈业雄。
审理经过
原告邯郸市鼎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施救费9500元、车损费113090元,共计12259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有的涉案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该《机动车保险单》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一栏,明确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广州仲裁委员会,故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双方应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邯郸市鼎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1.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安永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