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青岛浮山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82号。
法定代表人:焦相敏,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市进口汽车大修厂,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余仁高,职务厂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浮山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市进口汽车大修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市进口汽车大修厂银行存款8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市进口汽车大修厂银行存款8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