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红艳,女。 被告:马通玉,女。
审理经过
原告马红艳与被告马通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马红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马红艳支付本金以及所欠利息共计13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马通玉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日被告马通玉因工厂添设备,从原告马红艳处借款100000元,约定2019年7月1日归还,利息为每月1500元。2019年9月12日被告马通玉又因工厂接暖气向原告马红艳借款20000元现金,约定一个月归还(2019年10月11日),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马红艳多次催要,但被告马通玉未能归还,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马通玉应立即向原告马红艳归还所欠所有本金和利息,共计139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该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属于鹤岗市向阳区,因此,我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红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志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