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3247889W。
法定代表人:林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艳,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洁,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