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某,夏县瑶峰镇解村幸福路11号。
申请执行人解某1,夏县瑶峰镇解村幸福路04组34号。
申请执行人邢某,夏县瑶峰镇解村幸福路04组34号。
申请执行人解某2,夏县瑶峰镇解村幸福路11号。
申请执行人解某3,夏县瑶峰镇中留村新建巷8号。
被执行人盐湖区安邑办事处湾子村委会。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解某1、邢某、解某2、解某3与被执行人盐湖区安邑办事处湾子村委会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8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韩某、解某1、邢某、解某2、解某3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盐湖区安邑办事处湾子村委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韩某、解某1、邢某、解某2、解某32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反本案执行费2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4月2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2日起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湾子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综合上述情况,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职权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8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