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进。 申请执行人:李杰。 委托代理人许凤,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李少特。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杰、李进与被执行人李少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702民初52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少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合处置的财产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159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有适合处置的财产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倪宏华 书 记 员  何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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