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英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金田花园XXX

被执行人余悦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台山市汶村镇XXX。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18)粤1973民初20228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19年3月18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2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受理费5845元。

执行情况

审理经过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一、动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余悦兵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S×××××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从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22月14日止,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

被告辩称

二、不动产:本案在诉讼阶段财产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余悦兵名下位于台山市××城××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01XXX2),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2020年2月10日,案外人黄海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案涉的上述房屋属于案外人黄海嫦所有,并请求法院解除查封中止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粤1973执异42号,现案件还在审理中,因此在本案中暂停对该房产的处置。

另,本院在执行以余悦兵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余悦兵所有的位于东莞市××镇山水雅××室、××室房产,成交价款为600604元,并制作了执行款分配方案,本案分得6652.3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如申请执行人需对财产进行继续查封的,须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而导致因查封期限届满自行解除查封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上述中止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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