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康兴贵,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人康兴贵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康兴贵名下位于广汉市东莞路三段173号向阳南区房屋一套,因标的额过小,暂不宜处置。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经过传统调查、现场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剑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朱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禹 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