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琳,女,广东天穗(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任峥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昔阳县人。系死者宫培青丈夫。 被申请人:任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昔阳县人。系死者宫培青长女。 被申请人:任星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昔阳县人。系死者宫培青次女。

审理经过

关于被申请人(原申请人)任峥荣、任丽丽、任星霖与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张建平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晋0724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张建平所有的晋C617**、晋CF8****(挂)“乘龙”重型半挂牵引大货车一辆。张建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晋0724财保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变更保全措施为查封。现张建平于2021年9月17日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赔偿协议书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建平与被申请人任峥荣、任丽丽、任星霖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被申请人在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登记所有人为张建平的晋C617**、晋CF8****(挂)“乘龙”重型半挂牵引大货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户名为李素琴,存单编号为:140××××809**、140××××767**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东支行的储蓄存单两份,金额共计100000元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被申请人任峥荣、任丽丽、任星霖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宇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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