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2019)琼9027执4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
乐东县抱由镇乐安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张理平,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惠艳,信用社法规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婷婷,信用社办事员。
被执行人:蔡巧蕾
被执行人:邢孔班(系蔡巧蕾丈夫)
被执行人:林保范
被执行人:高煌
被执行人:邢孔蜜
被执行人:林群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蔡巧蕾、林保范、邢孔班、高煌、邢孔蜜、林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7日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9027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300元及利息118501.38元、执行费1877元,合计133678.33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限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被执行人蔡巧蕾、邢孔班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实际借款人蔡巧蕾尚拖欠本金73300元及截至2019年2月1日止的利息118501.38元,案件执行
费590元。(2019年2月1日后至还款之日利息另算,包括逾期利息);二、扣除法院划拨的46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邢孔班、蔡巧蕾于2019年12月12日前偿还所有借款本息。三、如被执行人蔡巧蕾、邢孔班不按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蔡巧蕾、邢孔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执行
费590元由被执行人邢孔班、蔡巧蕾承担。同时,申请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蔡巧蕾、邢孔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琼9027执44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