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D园31号1单元2层1号,现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B园27号4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辽宁省长海县。
被告:赵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现住辽宁省长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刚(被告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现住辽宁省长海县。
第三人: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D园39号。
该社区党总支书记:张丽丽。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树梅、第三人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