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范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张先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范丽丽与被执行人张先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2020)鲁02民终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二、张先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范丽丽借款本金43531元及利息(以本金4353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10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范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75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3095元,由范丽丽负担900元,由张先重负担21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范丽丽负担900元,由张先重负担1075元。由于被执行人张先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范丽丽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2、2020年10月12日、2021年1月18日、3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10月2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4、2021年3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20)鲁02民终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