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晓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吕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蒋晓飞与被告吕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晓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晓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500元及利息(以10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日,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合计10500元,并为原告书写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吕晓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于2020年7月2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蒋晓飞10000元。原告于当天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360元,被告已领取,以上共计1036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偿还,被告推脱不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吕晓向原告蒋晓飞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36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余140元借款无证据证明,本院无法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率及还款日期,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吕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吕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蒋晓飞借款本金10360元; 二、驳回原告蒋晓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被告吕晓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雪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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