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占荣,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刘荣宽,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吕飞陆,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
法定代表人赵英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内蒙古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审西街南七号东联集团。
法定代表人赵英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成吉思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乌审西街南七号。
法定代表人侯钰蛇,该公司董事长。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的义务。2019年3月4日,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显示三被执行人名下我可供执行的不动产。2019年3月4日,我院作出(2019)内06执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成吉思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1003000元,并随后作出(2019)内06执6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款项进行划拨。2019年5月20日,被执行人内蒙古成吉思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上述冻结划拨行为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我院作出(2019)内06执异12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内蒙古成吉思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我院于2019年9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上述款项。2019年9月18日我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保险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1003000元,有160492815.99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包 景 全
审判员 孟和巴图
审判员 杨 平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晓 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