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呼广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石家庄市双阳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东侯坊乡西马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云辉,任经理。
审理经过
呼广铁与石家庄市双阳肥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呼广铁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呼广铁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