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众鑫乙炔气厂,住所地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56590717E。

投资人:郭伟,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福春,该厂员工。

被执行人:闫佳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审理经过

嘉峪关市众鑫乙炔气厂申请执行闫佳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一、2021年3月1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集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银行、网络资金,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二、2021年3月22日、2021年7月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集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银行、网络资金,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2021年7月1日,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闫佳飞农业银行尾号为9174的银行账户;

四、2021年7月9日,在嘉峪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嘉峪关市房地产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闫佳飞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闫佳飞的不动产信息;

五、2021年8月17日委托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闫佳飞不动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闫佳飞不动产信息;

六、2021年7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2021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闫佳飞作出限制消费令;

八、2021年9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闫佳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众鑫乙炔气厂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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