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李某某,男,44岁,汉族,住汝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原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