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恒源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林家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2MA3JD2C299。 经营者:王衍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华,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兴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安家尧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53393588P。 法定代表人:安仲峰,总经理。 被告:安仲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恒源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恒源建材厂)与被告日照市兴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峰公司)、安仲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源建材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峰公司、安仲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恒源建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4566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开始卖给被告建筑材料用于建筑工程工作。期间,被告给付了原告一部分货款,就剩余部分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总以种种借口予以推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案经送达,兴峰公司、安仲峰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恒源建材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衍年。被告兴峰公司为被告安仲峰个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安仲峰。原告恒源建材厂从事建材、水泥制品生产销售,为被告提供荷兰砖。2020年9月29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安仲峰欠东港区恒源新型建材厂王衍年荷兰砖款壹拾贰万肆仟伍佰陆拾陆元整(124566.00元)”,落款为“日照市兴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盖章),2020年9月29日。安仲峰,2020年9月29日”。原告陈述被告后来偿还了部分欠款,还欠74566元,系原告对被告还款行为的自认,予以采信。 上述事实,有欠款单、企业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所欠货款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向被告供应材料,被告应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出具欠条明确记载欠原告货款124566元,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部分欠款,并在本案中主张被告给付剩余欠款7456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兴峰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应与安仲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作为买受人负有及时支付货款的义务,其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利息,原告主张自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时起至被告偿还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日照市兴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安仲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日照市东港区恒源新型建材厂欠付货款74566元及利息(以7456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2元,由日照市兴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安仲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 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慧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