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吕凤春。
被执行人:邱锋,男,1979年11月21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被执行人:周玉梅,女,1983年05月05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被执行人:郭宇航,男,1994年05月18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被执行人:丁吉春,男,1970年05月10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被执行人:高玉苓,女,1985年06月27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邱锋、周玉梅、郭宇航、丁吉春、高玉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04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邱锋、周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同时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6.85元);二、被告郭宇航、丁吉春、高玉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6元,由被告邱锋、周玉梅、郭宇航、丁吉春、高玉苓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由于被执行人邱锋、周玉梅、郭宇航、丁吉春、高玉苓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