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赵毛陶镇东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荣海,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儒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7层702室。
法定代表人:贾志敏,任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儒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