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喻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农民,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被申请人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喻某因与被申请人胡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湘132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喻某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胡某不履行同居关系期间的承诺和协议;原审判决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喻某的析产请求,错误判决。请求依法裁定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定,本院原审于2020年6月23日向喻某送达本院(2020)湘132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原审判决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喻某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喻某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福江
审 判 员 王平凡
审 判 员 贺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谭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