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靳xx,男,住涿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华,涿鹿县涿鹿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孙xx,男,住涿鹿县。
被告:廊坊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宜昌路南15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江。
审理经过
原告靳xx与被告孙xx、廊坊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