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连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3897220357X,住所地:连平县元善镇九连新城官灯线南侧。 法定代表人:殷伍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清,男,****年**月**日出生,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谢石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连平县。 被执行人:谢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连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东连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石远、谢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623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于2021年6月8日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查知被执行人名下谢石远名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连平县地段(房地证号:23××35)的房产,本院已于2021年8月2日轮候查封。 2021年8月16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申请书等材料,本院已将上述材料邮寄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广东连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同意上述处理方案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巫远青 审判员  钟巧萍 审判员  叶枫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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