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安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榆中人,住榆中县。
被执行人:赵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榆中人,住榆中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蒋安新与被执行人赵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作出的(2018)甘0123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坤未按期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安新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赵坤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蒋安新案款合计23202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4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须知,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6月3日、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0月31日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工商、互联网银行以及车辆进行查询,发现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坤名下汽车一辆,再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坤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3.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全部义务,也未到庭接受询问,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对被执行人赵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坤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
5.因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坤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于2019年1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
综上,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