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益琼,女,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 委托代理人:李钦,女,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 被告陈国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益琼诉被告陈国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国祥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益琼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国祥的诉讼请求,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周益琼撤回对陈国祥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纹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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