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金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曾凡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萍,东平县东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楠,东平县东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王金夺与被告曾凡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金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金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金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