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莲花,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洲电站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26MA4W7G0R6L,住所地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老虎冲。
法定代表人:盘伟杰。
审理经过
梁莲花与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洲电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粤1826民初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洲电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前返还梁莲花20万元已付款;案件受理费2220.88元由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洲电站有限公司负担。因连南瑶族自治三洲电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梁莲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查明被执行人有坐落于连南县的不动产(机房,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号),该不动产已被本院以(2020)粤1826执2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并于2020年12月11日、2021年1月1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于2021年2月11日至2021年4月11日在淘宝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仍未成交。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已经停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1826执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洲电站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梁莲花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