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欧铠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金境路1374号一楼A区、B区、F区、二楼A区、三楼。

法定代表人:龙海燕,该公司HR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帆,广东凯行(坦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威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富力天河华庭商务大厦4号403房。

主要负责人:王铭坤,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华威货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P。

法定代表人:陈明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灿明,重庆市西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杨婷,重庆市西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美国弗林特集团有限公司(FLINTGROUPUS,INC),住所地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夏洛特市梅克伦堡柯罗尼路7845号套房C4218(SuiteC4218,7845ColonyRoad,Mecklenburg,Charlotte,NC28226USA-)

代表人:阿维特·午门(AvivitWoolman)。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华,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山欧铠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威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华威货运(中国)有限公司、第三人美国弗林特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欧铠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1元,减半收取计4630.5元,由中山欧铠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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