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湘乡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湘乡市gongan局刑事拘留,2021年5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刑诉[202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松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贺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谭松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QQ、微信等社交软件上虚构自己为一名叫“黄梦轩”的女性,与被害人周某、陈某谈男女朋友。在与陈某、周某“交往”期间,以情人节、纪念日等特殊日子以及虚构车祸、生病、住院等事实向陈某、周某索要钱财,骗取陈某人民币2736.08元,骗取周某人民币8804.9元。被告人谭松将诈骗所得用于日常的开销,至今未还。
2021年5月2日,被告人谭松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被告辩称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户籍资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被害人陈某、周某的陈述,被告人谭松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松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谭松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谭松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松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松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退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谭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于2021年5月2日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5月3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谭松退赔被害人陈某2736.08元,退赔被害人周某8804.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