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嘉兴华锦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乌桥村(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71737356P。
法定代表人:吴燕。
委托代理人:张少华,嘉兴市南湖区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东台宇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南沈灶镇工业集中区(王靖经营性用房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MA1MF3XQ1J。
法定代表人:孙永华。
被执行人:孙永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嘉兴华锦化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宇亨纺织品有限公司、孙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02民初5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华锦化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东台宇亨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兴华锦化纤有限公司货款28612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286127.6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4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保全保险费5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孙永华对上述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东台宇亨纺织品有限公司、孙永华支付公告费4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其名下有×××的汽车,本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手续,但该车辆下落不明,尚未实际扣押到案,无法进行司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5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6月4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1年8月2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17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