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覃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
被告:彭定平,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审理经过
原告覃菊与被告彭定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覃菊于2021年7月20日以与被告老板俞兆兴达成支付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由主张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院判决之前提出撤回对被告彭定平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菊撤回对被告彭定平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844.4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