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正某,统一社会信用91XXX。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萨某,内蒙古驰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正某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正某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正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正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正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格根图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乌 云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