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余,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浩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任各庄镇孙家庄村西南新源养殖场综合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董成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多,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王鹏与被告河北浩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余、被告浩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多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王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运输款3037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京北冰雪二期运输土石方,双方约定运输每立方土石方价格30元。2020年6月,经与李雪、赵李新核算(李雪、赵李新系被告浩乐公司承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冰雪花园二期项目经理),原告共计运输1012.5立方土石方,被告应当给付原告运输款30375元,李雪、赵李新分别在用车完工证明上签字认可。当原告找被告结算时,被告以资金紧张让原告等等,运输款随后结算为由未向原告支付运输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浩乐公司辩称,事实和理由属实,诉讼请求没有意见,目前公司经营困难,主张2021年年底前给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京北冰雪二期运输土石方,双方约定运输每立方土石方价格30元。2020年6月,经与李雪、赵李新核算(李雪、赵李新系被告浩乐公司承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冰雪花园二期项目经理),原告共计运输1012.5立方土石方,被告应当给付原告运输款30375元,李雪、赵李新分别在用车完工证明上签字认可。原告多次找被告结算无果,故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浩乐公司用车完工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运输土石方,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付运输款,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对尚欠原告王鹏运输款30375元没有异议,被告主张2021年年底前给付,双方并未对给付时间作出明确约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故被告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第八百一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河北浩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鹏运输款303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河北浩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潘雪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改 书 记 员 张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