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宁市。
负责人柳超,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刚,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涛,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成林,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生秀,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法法,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有文,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富畅顺物流有限公,住所地:**宁市城**区柴达木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方孝林,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成林、马生秀、马法法、马有文、西宁富畅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2221民初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2221民初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7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