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庆新,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801195304270516,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交通东路*号3号楼*单元*室,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监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义,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小维,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319790810319X,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八团六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新明,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庆新与被告张小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庆新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庆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庆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计969元,由原告张庆新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思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天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