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B园27号4单元102。 法定代表人:王炜,该公司经理。 被告:宋有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长海县。 第三人:大长山岛镇三盘碾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盘碾社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有兄、第三人大长山岛镇三盘碾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姜 福 审判员 胡 銮 审判员 张 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景涵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