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加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文文,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莹,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杜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负责人:孙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炳树,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加銮与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杜集分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杜集分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李加銮支付劳务费74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021年9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10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杜集分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7501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霍园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薛中卫 书 记 员 吴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