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江,男,1959年,,山西省运城市人,现住新疆。
被告:新疆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
法定代表人:陶万忠,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江与被告新疆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李江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现原告李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3.37元,减半收取计4101.69元,由李江负担。